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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物业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思考--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诉国土房管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评析

引用
@@ ”案情”2000年6月,某小区首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经批准成立,按其章程规定,管委会委员由该小区产权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选举管委会委员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产权人代表投赞成票方可通过.

物业管理、行政案件、法律思考、小区、管理委员会、国土、管委会、产权人、选举、连选连任、代表大会、章程、任期、案情

D92;D9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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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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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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