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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与解决

引用
@@ 中国广东一家公司与香港一家公司产生纠纷,后者先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广东公司随后也在内地法院起诉,而内地法院予以受理.同在一国,香港法院受理案件在先,内地法院又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是否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区际、民事诉讼法、诉讼管辖权、冲突、人民法院、香港法院、提起诉讼、内地、行使管辖权、人民共和国、原告、广东、案件、立案、纠纷

D92;D9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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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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