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应如何认定?

引用
@@ ”案情”2001年1月4日,被告陈铭强向原告李皋兰借款50000元,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01年3月31日.借款后,被告将其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捷进路商住楼1梯401房的房产证抵押在原告李皋兰处作为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手机短信、证据效力、Short Messages、原告、借款、皋兰、抵押、登记手续、被告、商住楼、广州市、番禺区、进路、还款、房产、担保、案情

D92;D9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9-60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04,(8)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