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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引用
@@ 一、司法监督制度中是否有法院可以主动监督的例外情况法院对仲裁实行必要的司法监督,这是各国仲裁制度的通例.法院进行司法监督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在审查是否撤销仲裁裁决时进行;二是在审查是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进行.法院的司法监督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实行事后监督,即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在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或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决基础上开始实施监督,而对裁决作出之前仲裁庭的具体审理过程则不得干预.这已成为当今国际上的通例.我国仲裁法遵循了这一通例,采取了事后监督的做法,遍观仲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没有一个条文明确授预法院可以主动干预仲裁的权利.据此,起码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法院对仲裁不得主动干预是基本原则.

仲裁法、司法监督、撤销仲裁裁决、法院、主动干预、事后监督、仲裁制度、审理过程、强制执行、例外情况、监督制度、不予执行、仲裁庭、当事人、文明、权利、基础、国家、法律

D92;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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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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