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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对在治疗中植入患者体内的髓内针断裂应否承担产品责任?

引用
@@ ”案情”吴某于1998年11月因车祸造成右股骨粉碎性骨折,治疗后骨折愈合不良,遂于1999年12月20日到佛山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同月23日,佛山市某医院的医生为吴某施行了”取原钢板内固定、植骨重新行带锁髓内针内固定术”.手术后吴某于2000年1月18日出院.2000年11月2日,吴某到佛山市某医院处复诊,经X光检验,证实右股骨内所植带锁髓内针断裂.吴某遂于同月6日再次入住佛山市某医院,于同月24日取出断裂的髓内针,再次接受了上述同样手术,术后于2001年1月17日出院.

医院、住院治疗、植入、患者、体内、带锁髓内针、断裂、佛山市、股骨粉碎性骨折、钢板内固定、愈合不良、手术后、内固定术、植骨、医生、复诊、车祸、案情

R68;R47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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