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的理解与适用--兼评《合同法》第158条
@@ 一、引言:<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项之规定还有效吗?在我国<合同法>第158条规定了买受人的质量异议期间及其法律效果之后,<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项规定的”出售产品质量不合格未予声明的”适用1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还有效吗?
买卖合同、质量异议、理解与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质量不合格、诉讼时效、法律效果、买受人、声明、出售、产品
TG3;TF7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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