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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民事案件若干问题探讨

引用
@@ 一、立案途径存在”重官轻民”倾向通过审判方式改革,目前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基本上能够做到及时、全部受理,解决了长期存在的”申诉难”问题.但是从笔者所在法院真正能够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总数比例看,通过法院院长、监察机关、人大、政法委等途径进入再审程序的占40%左右,其余均被驳回了.这说明重视权力机关的倾向还是比较明显的.在目前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程度不高的形势下,这种情况应当有所改进.

民事案件、再审程序、法院院长、审判方式改革、权力机关、倾向、监察机关、工作满意、当事人、政法、申诉、群众、立案

D92;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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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6/D

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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