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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放弃能否为撤销制度之标的

引用
@@ ”案情”2002年10月,赵某向周某借款3万元做生意,由于没有看准市场行情,亏损严重,在设法归还了周某2万元借款后,余款再也无力偿还.2003年5月,赵父病故,留下遗产8万元.赵某放弃继承权,将其父遗产全部归其母所有.周某得知此事后,找到赵某要求其从遗产中拿出1万元还债,余款再归其母所有.赵某坚决不同意.据此,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赵某放弃继承权行为无效,并依法判令其归还欠款.被告赵某则辩称:要不要遗产是自已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

遗产、继承权、行为无效、市场行情、借款、被告、权利、判令、亏损、法院、案情

D91;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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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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