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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与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时,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兼评四川华通汽车集团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四川盛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引用
@@ ”案情”1997年11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以下简称总府农行)与四川盛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签订了川农行营业部授(1997)字第0901-A-003号<授信额度合同书>.此后,双方又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盛世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向总府农行设定抵押担保,并声明抵押物为抵押人的独有财产,拥有绝对处分权.盛世公司自愿将其所有的大陆桥招商城总建筑面积14003.94平方米的房产及其所占用的23980.1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时送交的材料有:抵押合同、盖有四川华通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公章的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委托书、盛世公司为所有权人的双权证字第0026412号产权证原本、华通公司为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本、四川省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川房评(1997)第036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双流县房地产管理所为该抵押办理了他权字第00260号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

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利主体、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权利人、利益保护、四川、汽车集团、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盛世、集团有限、责任、借款、合同纠纷、房地产评估、抵押合同、他项权利证书

D92;F30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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