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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钱诉讼”与纠纷解决机制

引用
@@ 一、”一元钱诉讼”本文的分析将从一个个案开始,这就是发生在1998年的”一元钱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如下:1998年,家住山西省的消费者A在北京旅游期间在B书店购买了一本图书,回到住所后发现该书缺页,遂乘坐公共汽车返回B书店,要求换书并赔偿因此支出的一元钱路费.B书店同意换书,但拒绝支付一元钱路费,理由是无此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定,无法下帐.A遂到该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区消费者协会通过电话与B协商,但B断然拒绝消费者协会调解.A返回山西省后,为寻求一元钱的赔偿再次返回北京,到B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B赔偿一元钱路费、诉讼费及为此诉讼所支付的往返路费共约900元.一审法院经合议庭审理判决A胜诉,但B不服上诉.为此,A为二审再次往返北京,支出往返路费及差旅费等800余元,并追加为二审赔偿要求.二审法院再次组成合议庭审理,判决A胜诉.

一元钱诉讼、消费者协会、赔偿、书店、山西省、合议庭、基层法院、北京、胜诉、审理判决、民事诉讼、基本情况、公共汽车、法律规定、诉讼费、差旅费、组成、住所、行业、协商

D92;F1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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