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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理论的发展及在审判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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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它与诉讼目的论、诉权论同被视为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的三大抽象而又再要的基本理论.”1”但长期以来,我们对既判力理论的研究十分滞后,已有的研究也多半侧重于对德国、日本及台湾地区相应理论的介绍,集中在对既判力本质的争论和探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中,除极少数版本对既判力理论有简单的介绍外,人多数版本甚至没有出现既判力一词.我同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中也未使用”既判力”一词,只是有个别条文体现了既判力原则.这也印证了日本著名的中国法制史专家滋贺秀二教授所言的”中国的法律文化中从来就没有产生过既判力的观念,在历史上具体的诉讼制度里也找不到与此相应的程序规定.””2”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发展能够脱离既判力理论,事实上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已经根据经验法则对既判力理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运用.当前,在我们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和生效裁判稳定性的情况下,研究既判力理论并发展该理论,用它来指导我们的审判实践工作有着更加重要的意义.

既判力原则、基本理论范畴、审判实践、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既判力本质、中国、台湾地区、诉讼制度、生效裁判、日本、举证责任、经验法则、法学教材、法律文化、法律规范、程序规定、稳定性、未使用

D92;D9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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