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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条款成立与生效的条件

引用
@@ 一、问题的提出2000年4月,香港A公司作为买方与江苏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在B公司发货后60天内用电汇方式付款,但该项支付必须由A公司用备用信用证担保.合同未约定该备用信用证的具体条款,但约定该备用信用证的启动条件为:受益人在60天已经到期,但又未从A公司的下属工厂收到支付款项时,将通知A公司提供有关供支付用的文件,A公司在收到此项通知后,将有14天时间强迫工厂支付款项给受益人.在14天过去后,受益人将递交一份请求书,要求A公司根据备用信用证的要求予以支付.

信用证条款、备用信用证、受益人、买卖合同、付款、通知、启动条件、款项、合同约定、工厂、香港、文件、签订、买方、江苏、发货、电汇、担保

D91;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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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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