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目的之冲突与协调--担保物权为代位权客体及行使代位权后财产分配的实证分析
@@ 一、前言<合同法>新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建构了完整的债的保障制度体系,”1”并使债的保全制度从法学理论走进了社会生活,填补了法律空白,同时,<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为民事诉讼增添了一种新的诉讼类型.”2”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冲突与协调、担保物权、代位权客体、行使代位权、财产分配、债的保全制度、合同法、撤销权制度、制度体系、诉讼类型、诉讼方式、社会生活、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法律空白、新规定、建构
D92;DF5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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