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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引用
@@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规定:”在刑法第399条第2款后增加1款,作为第3款: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刑法修正案、重大损失、有期徒刑、保全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当事人、人民共和国、执行措施、诉讼、刑法第、职责、责任、违法、拘役、活动、会议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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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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