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的若干问题对《公司法》第35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理解
@@ <公司法>第35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3款规定,在同等条件下,股东对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这两款规定构成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的限制.对该条款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第一种理解认为,这种限制是严格的,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对外转让首先必须经过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如果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该项转让,则拟转让股权的股东不能转让--无论是将股权转让给股东还是非股东;第二个阶段是,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之后,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以阻遏公司股权落于他人之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股东、转让股权、若干问题、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股权转让、股东同意、公司股权、公司法、条款、构成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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