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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回避制度: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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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回避制度之法律价值(一)回避之概念及分类审判回避制度是指与承办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审判人员或与审判有关的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下同),退出或避开对该案件的审理等活动的诉讼制度.审判回避一般分为三种,即自行回避、申请回避、职权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受理案件后,预先考虑到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认为自己承办或参与该案不适宜时,提出放弃承办或参与该案的工作,要求另换别的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审理或参与审判活动的制度.自行回避是法律规定的对裁判主体的纪律要求和职能责任要求.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事项的,向法院提出,法院审查确认后更换承办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制度.申请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职权回避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有构成回避的原因,当事人没有申请回避,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也没有提出自行回避的要求,法院依职权作出决定,令承办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回避的制度.就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大多数国家只规定了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极少数国家如日本规定了职权回避.我国目前三大诉讼法均只规定了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但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增设了职权回避制度(见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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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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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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