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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引用
@@ 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于刑法原有的恐怖活动犯罪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增设了若干罪名,这标志着我国反恐怖刑事立法的成熟与完善.该刑法修正案第8条规定,”刑法第291条后增加1条,作为第291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后,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法释2002”7”号)将上述犯罪的罪名确定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本文试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当中的若干问题作一浅析.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恐怖活动犯罪、刑法修正案、人民共和国、有期徒刑、社会秩序、故意传播、全国人大常委会、罪名确定、虚假恐怖信息、刑事立法、生化威胁、若干问题、放射性、财产安全、补充规定、爆炸威胁、刑法第、反恐怖、传染病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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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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