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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家豪非”独立董事”及其责任承担的质疑全国首例”花瓶董事”状告证监会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引用
@@ 一原告陆家豪自1995年1月至2001年担任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郑百文)第三、四届董事会董事.2001年9月27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及有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证监罚字”2001)19号),对郑百文董事长、副董事长分别处以30、20万元罚款,对陆等10名董事罚款10万元.对此,陆不服,提出行政复议.2002年3月4日,证监会作出维持原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

陆家豪、独立董事、责任承担、首例、花瓶、证监会、行政复议、郑百文、董事长、郑州、证券法规、集团、股份、复议决定、罚款、处罚决定、董事会、中国、原告、行为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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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6/D

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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