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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之异同

引用
@@ 一、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理论界定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亦构成绑架罪.绑架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在我国<刑法>中最早是以绑架勒索罪的罪名出现的.我国1979年<刑法>并没有绑架犯罪罪名的规定,当时审判实践中对此类犯罪一般以抢劫罪或准抢劫罪定罪处罚.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2条规定了绑架勒索罪,从而把绑架勒索罪从抢劫罪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1997年<刑法>对绑架勒索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改,不仅吸纳了绑架勒索罪的内容,而且新增设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内容,罪名也相应地修改为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扣押、关押、绑架或者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罪与非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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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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