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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新破产法起草中跨国破产问题的探讨

引用
@@ 一、对我国跨国破产立法现状的检视我国现行立法在跨国破产问题上存在立法空白.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尽管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企业法人,但并未涉及跨国破产问题,在<公司法>与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对此做出规定.

新破产法、跨国破产、外商投资企业、破产问题、立法现状、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立法空白、国有企业、范围扩大、法律法规、公司法、程序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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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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