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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欧洲平行进口案的举证责任

引用
@@ 一、问题的提出 伦敦高等法院依据欧洲联盟条约第234条提交到欧洲法院的Davidoff案件[1]受到普遍的关注,本案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商品从欧洲经济区市场外进口后,由谁承担在欧洲经济区内销售这些商标商品是获得商标权人(包括商标所有权人和商标使用权人)同意的举证责任.[2]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它在许多合法的相同商标商品[3]的平行进口案件中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多次发生.

举证责任、平行进口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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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6/D

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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