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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商标侵权案析商标权的限制与平衡

引用
@@ 一、案情原告重庆白市驿板鸭厂于1979年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白市驿牌”商标,用于其板鸭产品.该商标以”白市驿”三个变形字组合成类似板鸭状图形,并经续展后有效至今.1998年该商标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为重庆著名商标.1997年3月,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某食品厂注册成立,并在其板鸭产品包装上注明”长江”商标及该厂的厂名、厂址等,并以醒目字样注明”正宗白市驿风味”字样,尤其突出”白市驿”三字.后原告诉被告侵犯其”白市驿”商标权,请求停止侵权和赔偿.

商标侵权、商标权的限制、工商行政管理、重庆市、板鸭、著名商标、注册、原告、停止侵权、产品包装、被告、渝中区、食品厂、管理局、中国、图形、审定、侵犯、赔偿、合成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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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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