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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废问题之思考

引用
@@ 一、劳动教养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劳动教养是指对违反政府行政法规,多次受到处罚,而屡教不改的,或者违反刑事法律,且情节轻微尚构成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劳动教养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人员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存在至今确有其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于1957年8月3日国务院予以公布实行.该规定标志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确立.劳动教养制度在建国初,对于巩固国家政权、教育改造不良人员、安置就业发展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带有高度政治化时代烙印的劳动教养制度在强调依法治国、国家权力制约、个人人权保障的法治大背景下,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劳动教养制度、历史必然性、教育改造、不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犯罪人员、国务院、中国特色、依法治国、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刑事法律、时代烙印、人权保障、权力制约、情节轻微、国家政权、法制建设、法律制度、发展生产、安置就业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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