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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讨--兼评《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引用
@@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关于该条所规定的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法律性质及其具体适用,无论在实务界抑或是理论界,争议很大,见解殊异.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对于统一各方面对<合同法>第286条以及据此建立的该项制度的认识,确保其操作上的统一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批复>中关于该项权利性质的定性、权利保护范围的界定以及由此引致的相关问题,都有必要作进一步的研究.这是笔者写作本文的起意所在.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建设工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批复、发包人、最高人民法院、折价、拍卖、合同法、承包人、制度、权利性质、合理期限、法律性质、保护范围、统一性、实务界、写作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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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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