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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公司』的权利能力

引用
@@ 本文所称”瑕疵公司”,系指形式上已经获准注册但实质上却并未满足公司设立要件的公司.尽管世界各国公司注册手续繁简不一,公司设立要件宽严不等,但瑕疵公司作为一类现象,在各国公司法的实践中皆有存在.瑕疵公司形式上虽已获准注册,因而形式上具备所谓的法人资格,但实质上于公司设立之时即未能满足公司设立的程序或实体要件,即其法人资格的获得实质上存有要件上的瑕疵.对于此类形式与实质存有冲突的瑕疵公司,应否承认其法人主体资格,应否认可其对内对外实施行为的法律效力,应否赋予其权利能力,这是各国公司法皆无法回避的问题,更是中国当前公司诉讼处理的难点所在.本文所关注的焦点亦在于此.

瑕疵、公司设立、法人资格、注册、公司法、形式与实质、主体资格、世界各国、实体要件、实施行为、权利能力、公司形式、公司诉讼、法律效力、中国、指形、实践、焦点、处理、冲突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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