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构想
@@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排除了四项行为接受司法审查的可能,行政法学界一般将其概括为国家行为、抽象行为、内部行为和终局裁判行为.由于<行政诉讼法>对内部行为规定的较为模糊,为便于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4条对<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作出了具体解释.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若干解释>第4条的规定,不利于对我国公务员的权利保障,必须予以修改完善.
公务员权利、行政诉讼法、内部行为、具体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学界、人民共和国、修改完善、司法审查、若干问题、权利保障、国家行为、抽象行为、模糊、操作、裁判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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