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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限制司法对行政监管的支持

引用
@@ 一、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限制--司法与行政监管的不谋而合2000年6月6日,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2条),”上市公司为他人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法律、股东大会、担保、司法、上市公司、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董事会、资产、中国、证券、债务、通知、企业、控股、附属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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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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