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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终审判决权威性的维持

引用
@@ 终审判决的权威性又称判决的终局性,即终审判决一旦作出,就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除非其存在明显的错误,才可作为例外给予再审救济.终审判决的权威性是由一国的司法制度决定的,有效的司法制度必然要求司法资源利用的效率和对司法权威的维护,只有如此,司法制度才会成为解决纷争的最终和最有力的手段.相反,如果终审判决动辄可以被推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判决没有终局性可言,当事人就不会尊重法院的判决,也不会主动执行对其不利的判决,而是通过不断地申诉再审达到目的.这种无休止的诉讼极大程度削弱了司法的权威性,从而也牺牲了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在现行的民事诉讼中终审不终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一个形象的说法是:胜诉一方当事人在接到判决书后的喜悦很快就被更为长久的惴惴不安所代替,因为案件随时有再审的可能.欲解决这一问题,就要从其产生的原因上着手,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结合实践提出相应对策.

终审不终、判决书、司法制度、法的权威性、当事人、终局性、资源利用、制度决定、义务关系、民事诉讼、司法权威、司法公正、申诉再审、人的权利、成功经验、执行力、确定力、拘束力、状态、形象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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