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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口供补强规则研究

引用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2”这实际确立了证据运用的一个基本原则--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是,口供毕竟是一种证据,司法实践中不可能完全否认其证明作用.因此,<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完全否定口供,只是对口供的运用作了严格规定,补充了口供补强规则,”3”即只有被告人供述时,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哪些情况属于只有被告人供述而必须补强证据?补强证据应达到何种标准?对于这些问题,目前理论研究还较欠缺”4”,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试图对此作一较为系统的研究.

被告人、补强证据、刑事诉讼法、不轻信口供、调查研究、口供补强规则、证明作用、证据运用、刑罚、完全否定、司法实践、理论研究、重证据、系统、判处、定罪、标准、案件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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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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