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法律关系主体分析
@@ 在我们的法学历史传统中,人们对于法律关系有过深刻的分析和阐述,但是对于生态法律关系的关心和研究则是全新的,并且这种法律关系并不能完全置于任何现存的法律体系中.传统法学理论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等.而生态法学则认为,生态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一切生命体的自然生命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权益关系,即人与一切生命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不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而且还包括自然人以外的一切生命体.这种观点无疑对现行法律理论构成挑战,同时,也促使我们从理论上解决传统法律关系主体与生态法律关系主体的联系与区别问题,为生态环境法律理论的完善和发展寻求新的途径.
生态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生命体、义务关系、法律理论、法律规范、法学理论、现行法律、生态环境、生命过程、社会关系、人们行为、权益关系、权利、历史传统、理论构成、国家、法人、法律体系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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