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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引用
@@ 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制度中需研究的实体性问题(一)前置条件文件性质及其取得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及其他行政部门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判决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作为前置条件文件.由此,投资者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机会与范围大大增加,减亏止损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多.同时,也明确了前置条件文件的性质既是程序性前置(有前置条件文件即可起诉,不论内容),也是证据性前置(确认已认定的违法事实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而不是结论性前置(不必拘泥前置条件文件受罚对象为被告).这对投资者权益维护十分有利,有利于投资者起诉时扩大被告范围和选择被告,间接地起到震慑虚假陈述责任人的作用.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前置、文件性质、投资者、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被告范围、刑事判决书、实体性问题、证券市场、证据性、行政部门、违法事实、人的作用、权益维护、起诉、赔偿案件、民事诉讼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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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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