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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纠纷的审理及法律适用

引用
@@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人”)为提高运输的效率和服务质量,在国内外航空运输、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以下简称”空代人”)之间,往往订立连续承运、地面服务、销售代理的协议,规定代理方代表委托方组织货源,承揽运输业务,将货物交委托方安排运输,向委托方预定舱位,向托运人提供委托方的航空货运单和其他有关凭证,以及向托运人提供委托方委托的其他地面服务等.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往往向某一”空运人”的销售代理企业填写、递交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

航空货物运输、纠纷、审理、法律适用、委托方、销售代理、航空运输企业、托运人、航空货运、地面服务、运输业务、民用、服务质量、承运人、代理方、组织、协议、效率、凭证、货源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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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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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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