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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环境刑法增设噪声污染罪的探讨

引用
@@ 一、噪声污染罪概说(一)噪声污染罪属于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噪声污染罪与其它环境犯罪一样,在其犯罪客体上存在不同观点,大致可归纳为以下4种”1”:第一,财产权、人身权论:认为此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以及大量物质财富的安全.第二,环境权论:认为此罪侵犯的是国家、法人、公民的环境权.第三,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论:认为此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环境权,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第四,管理关系论:认为此罪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环境保护关系和环境管理关系.我国立法采纳第4种观点,即管理说.学者们认为环境犯罪危害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在本质上是侵害了国家对环境的保护制度,所以我国在刑法修订时将环境犯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

环境刑法、噪声污染、公民的环境权、环境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人身权、用益物权、侵犯、管理关系、公私财产、所有权、财产权、环境保护、刑法修订、物质财富、特定多数、生命、健康、国家、犯罪危害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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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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