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供述同种罪行的也应以自首论兼析现行自首司法解释之不足
@@ 1998年5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规定,”根椐<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同时,<解释>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对此,笔者认为:对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也应同等地规定为以自首论.
如实供述、同种罪行、以自首论、司法解释、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被告人、自首和立功、罪犯、宣判、若干问题、判决、处罚、运用、刑法、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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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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