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之缺陷及其完善
@@ 一、完善陪审制度的立法首先,要重新确立陪审制度的宪法地位.我国现行陪审制度是以人民法院组织法为根据而存在的,该法在1983年修订时,将原规定第一审应实行陪审制度,改为较为灵活的选择性规定,是否适用陪审制由法院自行决定.因此,立法上本身就体现出可有可无的状态.要使陪审制度得到足够的重视,应当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其次,要统一现行法律关于陪审制度的表述.在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中确定陪审制度,明确”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称谓上统称”人民陪审员”.第三,要制定一部<人民陪审员法>.有必要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的专门规范陪审制度的法律,对陪审员的任职资格、产生方式、权利义务、参审范围、参审程序、任职回避等作出具体规定,从体现陪审价值的程序设计上为陪审制的正常运作提供保障.
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人民法院、权利和义务、重新确立、宪法地位、现行法律、任职资格、任职回避、权利义务、陪审价值、履行职务、立法、具体规定、程序设计、产生方式、参审、组织法、选择性、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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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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