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和界定
@@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当公司被其背后的股东操纵以致丧失其独立人格而被用以规避法律、逃避契约义务或社会责任时,法院基于法人制度的本质和目的,就特定当事人间的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否认公司法人格的存在,直接对隐藏在公司背后的操纵人进行追索的法律制度.近几年来,我国学术界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及其与相关制度的区别一直未能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而对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正确适用和界定,无论对于该制度还是公司法人制度本身,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虽然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效力具有特定性,并非对公司法人全面的否认和彻底的消灭,只是”在某些情形下由公司形式所竖立起来的有限责任之墙被钻了一个孔,但对于其他目标而言,这堵墙依然存在.””1”但毕竟这种否认是对公司法人格在本质上的否认,即不再承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也不再承认公司的有限责任,而直接还原为公司不存在的情况下特定主体之间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被误用、滥用会比对公司法人格的滥用危害更甚,因为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将不可避免的危及公司的独立性,甚至导致整个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基于此,本文拟就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和界定问题略陈管见.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制度、独立人格、责任、直接还原、正确适用、稳定状态、特定主体、适用条件、契约义务、滥用危害、界定问题、规避法律、公司形式、法律制度、法律关系、本质和目、学术界、特定性、独立性
D92;DF4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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