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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中的行政赔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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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登记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的权属、抵押等物权进行的登记,是房地产物权公示的法定方式,不进行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国家实行房地产登记制度,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房地产权利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物权的法律凭证,房地产权利的登记发证是房地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根据公信原则,凡经过主管部门核准房地产登记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均应公信该房地产权利证书记名的权利人拥有该权利证书所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依法拥有对该项房地产占有、使用、处分、设置抵押等项权利.因此房地产登记主管机关颁发的<房地产证>除确认了房地产权利人的房地产权利外,很重要的作用是对权利人拥有该项房地产的物权具有公示作用.房地产抵押是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得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以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时办理的手续为权利凭证,凡经过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准抵押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均应公信该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文所讲房地产登记包括房地产的权属登记和抵押登记.

房地产登记制度、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权利、抵押权人、权利人、物权公示、房地产拍卖、证书、优先受偿、抵押登记、善意第三人、房地产抵押、主管机关、债务履行、市场秩序、权属登记、权利凭证、履行债务、合法权益、公信原则

D92;D9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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