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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三审终审制的理论构想

引用
@@ 一、审级制度建构的原理 当今世界各国积案已成为困扰民事诉讼效率的普遍问题,即使那些值得我国司法改革借鉴的西方国家,也在追求公正和效率平衡的困境中探索适合本国现实需要的司法改革路径.例如,美国各州以前普遍实行两审终审制,70年代由于诉讼案件激剧增加而妨碍到终审法院在维护法律统一方面的公共目的实现,为分担最高法院负担而普遍设立中级上诉法院,同时审查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但更侧重于法律问题(这和历史上的陪审团的作用有关,因为陪审团只负责事实的认定);第三审更是严格限定为法律方面的审查.德国在建立司法制度之初就统筹安排了三级法院的职能,一审程序为节省成本而未实行美国那样的证据开示,二审作为一审的续审,同时审查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但更侧重于事实问题.三审程序是专门的法律审.法国传统上为两级法院结构,最高法院最初是国会为防止法官超越三权分立下的司法权而设置在司法机构之上的监督机构,随着社会对司法功能需求的增长,其逐步转变职能而成为最高司法机构,但这种制度由于过分纵容当事人的申诉权利而使终审法院受理案件膨胀,达到无法认真考虑法律问题和实现司法统一的程度,这是构造我国审级制度应当着重避免的.

三审终审制、理论构想

D925.1;G80-05;D08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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