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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审案件的立审分立问题

引用
@@ 实行”三个分立”即立审、审监、审执分立,是人民法院审判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在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有人对再审案件是否也应立审分立提出质疑,其主要观点是:一是认为由立案庭启动再审程序,审监庭进行实体审理必然在立案和审案上造成标准掌握尺度不一,致使一些不该进入再审的案件被提起再审,有违”精审监”原则;二是人为地割断了再审程序的完整性,客观上造成重复劳动,浪费司法资源;三是认为再审案件的立审分立应当是申诉案件的”立审分立”,即由立案庭对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直接通知不予受理,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立案庭调齐卷宗后登记编号,移送审监庭进行实质审查.笔者认为,这种认识实际上是将审判监督制度改革所取得的初步成果予以否定,将申诉复查程序回复到过去的做法.本文试图从申诉复查工作的特性这一角度出发,探讨对再审案件立审分立的认识,旨在推动当前的审判监督制度改革.

再审案件、审判制度改革、审判监督、立案庭、分立、再审程序、申诉复查程序、重复劳动、形式审查、司法资源、实质审查、申诉案件、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成果、不予受理、标准掌握、完整性、当事人、通知

D92;DF7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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