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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名誉权纠纷谈名誉侵权责任的构成及举证责任的负担

引用
@@ ”案情”程小梅(女)在无锡市某乡镇企业打工.无锡江阴市电信局制作并发出了一份电报(电报收件人为程小梅原居住村某大队丁队长),电报送交给村委会会计签收.由于该村没有”丁队长”,会计便将电报放置到村里小学.有人将电报拆开,其内容为:”请速转你队程小梅发廊卖孕被抓江阴市看守所速送生活用品”.电报上没有写明发报人,学校老师便将电报交给程小梅女儿,程小梅女儿随即交给了其父.

名誉权、纠纷、侵权责任、构成、电报、江阴市、学校老师、乡镇企业、无锡市、生活用品、会计、队长、收件人、看守所、电信局、村委会、制作、小学、签收、发廊

F12;X17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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