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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口头合同诈骗如何定性

引用
@@ ”案情”2000年11月,被告人秦卫石化名秦兴石,为牟取非法利益,以虚构的”韩丽装饰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上海舟士塑料厂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订购塑料窗帘配件.双方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日期等事项达成口头协议,并约定了付款期限.2001年1月3日,被告人秦卫石从该厂提取价值人民币52500元的塑料窗帘配件15000套,将货物用于抵债后逃逸.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卫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窗帘配件、塑料厂、人民共和国、装饰制品、刑事责任、交货日期、价格、货物、非法利益、诈骗罪、市场价、人民币、检察院、追究、行为、刑法、协议、提取、石化

TQ3;F40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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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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