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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企业合伙人资格《合伙企业法》第8条置疑

引用
@@ 一、问题的提出<合伙企业法>第8条规定,合伙人须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这一抽象而简洁的规定颇为让人费解.因为,在中国”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人应该是属于不确定的群体或个体,换句话说,哪些人应”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至少在今天还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本文仅就有关主体分别进行剖析.

合伙企业法、合伙人资格、无限责任、责任者、中国、群体、剖析、个体、概念

F83;F8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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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6/D

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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