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这种财产保险合同的赔偿方法应无效

引用
@@ 笔者在办案中发现,某财产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协商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交付与赔偿方法时,均使用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内容如下:经双方同意,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首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赔偿;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第二期保险费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下列一种方法赔偿或承担保险责任:A种方法:按实交保费与应交保费比例折扣支付赔偿金额.B种方法:按实交保费计算保险期限,过期不负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保险合同、赔偿方法、投保人、保险费、格式合同、保险责任、保险事故、保险人、应交保费、责任范围、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方法内容、保险期限、保险公司、保费计算、折扣、协商、办案

F84;DF5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64-65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02,(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