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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拍卖之法理研究

引用
@@ 拍卖是一种竞争买卖,我国<拍卖法>第3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因此,从拍卖的理论及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拍卖是强制执行程序中重要的换价措施.

执行拍卖、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财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委托拍卖、若干问题、权利转让、买卖、扣押、查封、拍卖法、物品、卖方、理论、竞争、竞价、机构、单位

D92;DF7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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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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