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的”底线”
@@ 一、从一个案例谈起”1”先来看一个案例:甲方在本地开户银行存款450万元作为保证金,开出银行汇票,同乙方做钢材生意.后该汇票从乙方转到持票人丙方的手中,丙方在外省向另一家银行申请贴现.汇票贴现之后,贴现银行向出票银行发来收款委托书.但是,出票银行暂未付款.理由是:出票银行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甲方与乙方经济纠纷案件,查封了该汇票,法院做出了<民事裁定书>,撤消了贴现银行对该汇票的权利,并将汇票的保证金划给了甲方.看到这类的裁决书,笔者难以理解:该地方法院和该法官办案好象没有了”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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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F83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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