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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合同法》第286条的法律障碍及缺陷

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的出台,确立了建筑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享有对该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强化了对承包人的特殊保护,对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工程款拖欠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合同法、法律障碍、缺陷、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折价、拍卖、工程款拖欠、人民共和国、特殊保护、人民法院、建筑工程、合理期限、法律保障、协议

DF4;TU7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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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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