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先悉权之思考
@@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有一个被称作”证据先悉”的程序,”各方当事人用以了解对方所掌握的在诉讼中必要或有价值的材料,特别是辩护方从控诉方摸底,控诉方必须在预审中提出足以确立合理根据的必要证据,并且有义务将准备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其他准备在法庭上用作证据的目录提供给法庭和辩护一方,并应法庭和辩护人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1”该程序所体现的是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在庭审前相互获取诉讼中必要或有价值的材料,了解对方掌握的证据及对方在审判中将传询的证人,为庭审中应对做好准备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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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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