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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自裁管辖及其与仲裁管辖权司法监督的程序竞合

引用
@@ 在仲裁程序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仲裁管辖权有异议时,应由谁来决定仲裁管辖权?法院还是仲裁庭?传统的观点认为,应由法院来确定.80年代后,自裁管辖学说逐渐占主导地位.根据这一学说,仲裁庭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仲裁管辖权作出决定,但是,仲裁庭的这一权限,既不是排他性的,也不是终局的,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监督.于是出现了仲裁制度中的”并行控制”现象,即在一个管辖权异议的解决过程中,同时存在仲裁和诉讼两种程序的并行.如何协调这两种程序主要体现为法院介入仲裁管辖权的程度和时间选择,但本质上是要解决仲裁的自裁管辖与仲裁管辖权司法监督的程序竞合问题.

仲裁管辖权、自裁管辖、司法监督、仲裁庭、法院介入、仲裁程序、仲裁协议的效力、主导地位、仲裁制度、学说、时间选择、并行控制、排他性、当事人、协调、诉讼、权限

D99;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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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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