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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引用
@@ 所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本单位财物.职务侵占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则是这些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所有、持有、租用的财物.财物是所有权的具体体现,是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形式.正如恩格斯指出的:”经济学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是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可是这些关系总是同物结合着,并且作为物出现.””1”在这里,恩格斯既明确地指出了社会关系与物的区别,又指明了物是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但就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来讲,它与一般财产犯罪对象的内涵与外延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即它不包括人,它的对象仅指财物.虽然职务侵占罪亦以侵吞、盗窃、诈骗等方式实施犯罪,但因其是以利用职务便利作为构成此罪的必备要件,故其犯罪对象又与普通盗窃、诈骗之犯罪对象有所不同,一是从这些财物的所有权属性而言,它仅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所有的财物;二是从这些财物的自然属性而言,其所包括的范围更为广泛.现就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所包括的财物类型试作探讨.

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财物、社会关系、非国有、单位、物所有权、企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国有公司、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恩格斯、内涵与外延、经济学研究、自然属性、诈骗、物质表现、阶级、犯罪客体

D92;DF6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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