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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程序中抵销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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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销最早见于罗马法,作为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被规定,后相继为各国民法所承认.抵销出现在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只是十几年前的事,1986年12月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此后,1997年2月2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才再次出现涉及抵销的内容,该法第41条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但上述法条只是特别法对抵销的特别规定,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出台后,才有了关于抵销的基本规定,也才真正确立了当事人的抵销权.执行程序中债务人能否行使抵销权,若能行使,有什么限制,法律规定不明确,最高法院没有作出司法解释,致使实践中做法各异.本文拟从抵销的涵义、作用、要件等方面入手对此问题作些探讨,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执行程序、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债务人、债权人、合同法、抵销权、最高法院、债的消灭、特别规定、司法解释、实践、破产清算、破产企业、法律规范、法律规定、特别法、罗马法、合伙人

D92;F83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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